防剴剴案 衛福部修法嚴管收出養媒合機構、增兒虐訓練

衛福部社家署6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待出養童剴剴遭兒福聯盟媒合的安置保母虐死,引發社會譁然。衛福部社家署2月6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嚴格管制收出養系統,出養必要改由地方政府評估,收出養媒合機構排除文教基金會,並要求機構必須提出在職人員訓練、督導計劃,且從事收出養社工,必須接受在職訓練,強化兒童發展、兒虐辨識敏感度。

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表示,現行規定財團法人文教事業基金會可申請辦理收處養服務,剴剴案發生時,兒福聯盟爲文教基金會,後續雖已改名社福基金會,並納入衛福部管理,但考量收出養專業性,修正草案禁止文教基金會從事收出養媒合業務。

過去收出養媒合機構,可接受收、出養申請,張美美表示,出養必要性改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所以修正草案第4條規範,收出養媒合機構僅可接受收養申請,第23條也規定,媒合機構若接到民衆出養需求,應轉知地方政府進行評估。

張美美說,爲強化收出養督導機制,草案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必須提出業務計劃,包括內部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內外督導機制,收養人申訴機制也要明定,且要求媒合機構對收養人適任性組成審查小組評估,且小組成員必須有媒合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代表,審查結果則應通知收養人,這部分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有些機構有做、有些機構沒有。

出養童送養前,會先到收養家庭進行一段時間「試養」。張美美表示,草案第7條第5款規定,出養童先行共同生活,或與收養家庭漸進式接觸期間,收出養媒合機構應進行訪視,且過程中如何評估出養童適應情況,應在業務報告中明訂。

爲避免出養童遭受虐或遭遇不當對待,草案第17條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應查詢收養人犯罪、行政裁罰紀錄,且可依規定向收養人戶籍地或居住地縣市政府要求查詢。張美美表示,草案第22條也規定,收出養媒合機構一切評估,應該以符合出養童最佳利益爲考量,以國內出養爲優先。

張美美表示,爲杜絕剴剴案類似事件發生,提高社工對兒虐敏感度,草案規定社工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20小時收出養服務在職訓練,且內容強調兒童發展、兒童虐待辨識及敏感度訓練,時間至少6小時。草案6日起預告60天,各界有相關建議均可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