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婚姻攏系假未曾同住 聯絡方式都無!悲催男終於放手了

21年婚姻攏系假未曾同住過,聯絡方式都沒有!悲催男終於放手,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結婚,並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不料,小萱婚後從未來臺與阿國同住生活,也未曾與阿國聯繫,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方式。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覆之破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爲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互信爲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導致互相憎恨之必要。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是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

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倘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自得請求裁判離婚。

法官考量,阿國雖曾依法申請小萱來臺,但是小萱卻從未來臺與阿國同住生活,導致雙方分居至今已逾21年,分居期間2人也未曾聯繫,甚至阿國還不知小萱的聯繫方式,堪認雙方對於婚姻已無共識,婚姻基礎已失。

法官審酌,依據2人的現況而言,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已達於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自無再強求維持僅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之必要。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雙方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