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妻同住6個月消失 手機停用斷聯!婚姻空白20年他怒了
愛妻同住6個月就消失,手機停用斷聯繫!婚姻空白20年他怒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10月於大陸結婚,隔月就在臺灣結婚登記,婚後小萱來臺與阿國同住。不料,卻在6個月後雙方發生爭執,小萱就離家,起初兩週小萱還會打電話給阿國,之後小萱就未再聯絡,阿國嘗試聯繫,卻發現小萱電話號碼停用。不滿分居已逾20年,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在2004年2月入境臺灣後,於2005年7月自我國出境,自此就未曾再度來到臺灣。加上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審酌,小萱與阿國分居已逾20年,夫妻關係已是有名無實,婚姻已生嚴重破綻,無法使婚姻關係繼續維持,雙方共同生活顯已難圓滿,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小萱就此破綻有可歸責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決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