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崩解!妻返鄉10年失聯 還讓他「財產蒸發」
跨國婚姻崩解!妻返鄉10年失聯,還讓他「財產蒸發」,憤而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跨國婚姻,最後以「分隔兩地、斷聯近10年」畫下句點。男子阿國20多年前遠赴印尼迎娶妻子小萱(均化名),原以爲能共組美滿家庭,未料小萱返鄉探親後竟一去不返,甚至被控挪用資金、賣掉房產,讓阿國多年來飽受財務壓力。阿國最終決定訴請離婚。
判決書指出,阿國與小萱於2002年在印尼完婚,同年10月也在臺灣辦妥結婚登記。當初小萱承諾會來臺共同生活,也持有臺灣居留證,但隨着時間推移,這段婚姻卻逐漸走向陌路。小萱在2015年出境返鄉後,就再也沒有回到臺灣,與阿國分隔兩地近10年。
阿國指控,小萱不僅拒絕返臺同住,連電話、訊息也不迴應,形同斷絕聯繫。更令他難以接受的是,小萱曾偷偷將他帳戶內的款項轉走,還賣掉印尼房產與公司持有的不動產,隨後便音訊全無。小萱甚至冒用他的名義四處借錢,害他不得不替小萱還債。
法官考量,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夫妻離婚效力應以雙方共同住所地法爲準,本案雙方共同住所地在臺灣,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婚姻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即可准予離婚。最高法院過往也曾闡釋,若婚姻破綻已無回覆希望,且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都無法再維繫,便屬「重大事由」。
法官檢視出入境紀錄後,確認小萱於2015年離境後就未曾返臺,兩人長期分居,客觀上已無共同生活的可能。再加上雙方已分隔近10年,夫妻間應有的互助、扶持與家庭功能早已不存在,婚姻確實出現不可逆的破裂。法官認定,無論歸責於誰,這段婚姻已不具繼續維持的價值,因此,判決准予阿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