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婚姻破局!妻不願離鄉背井又失聯 苦等20多年終清醒
跨海婚姻破局!妻子不願離鄉背井又失聯,苦等20多年終清醒,人夫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樁跨海婚姻最終以法官一紙判決畫下句點。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於2001年在大陸登記結婚,原本盼望組成幸福家庭,怎料婚後阿國返臺積極安排小萱來臺團聚,對方卻臨時變卦拒絕來臺,更逐漸音訊全無。20多年從未共同生活,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他與小萱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之後多次赴大陸與小萱見面,雙方感情逐漸穩定,終於在2001年5月於大陸辦理結婚,婚後他先行返臺,並依法在戶政單位完成結婚登記,準備申請小萱來臺團聚。沒想到,小萱卻突然改口,表示「不願離鄉背井」,拒絕赴臺與他同住。
阿國表示,他多次與妻子溝通,盼她改變心意,卻始終無法說服,兩人也逐漸斷了聯繫。小萱未曾申請入境來臺,婚後從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他認爲婚姻基礎已蕩然無存,請求法院能判準離婚。
法官考量,小萱自訴訟開始以來從未出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立場或抗辯理由。內政部移民署回覆法院查詢資料時也明確指出,查無小萱任何申請來臺或出入境紀錄,等同坐實「婚後失聯」的事實。
法官認爲,婚姻本質是建立在共同生活、互信互助的基礎上,夫妻依法有同居義務,而小萱自婚後拒絕來臺與阿國共同生活,也未提出任何合理理由,更未履行作爲配偶應盡之責任,顯已違背婚姻本質。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自結婚以來,從未共同生活,彼此毫無感情基礎與互動,婚姻名存實亡;加上小萱對婚姻破裂責任明顯較重,阿國依法提出離婚請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規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