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婚姻從未同住過 被當入境臺灣的工具!悲情男清醒了

23年婚姻從未同住過,慘被當入境臺灣的工具!悲情男清醒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1年辦理結婚迄今已逾23年,但小萱從無一日履行同居,除了須親自會同辦理的相關結婚行政手續外,阿國甚至從來沒有見過小萱,至今也不知小萱的行蹤。阿國指控,小萱只是利用與他結婚入境臺灣,並沒有想要與他共同生活,因此他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指出,小萱自2003年離開臺灣之後,就沒有再入境的紀錄,雙方也從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夫妻之間互敬互愛相互扶持之婚姻基礎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徒具虛名,依據2人的現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而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爲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

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覆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另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爲目的,雙方應以誠摯互信爲基礎,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

若雙方因理念上之重大差異,互不往來,形同陌路,婚姻關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即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3年出境後無從聯絡,現今行蹤不明,主觀上顯然並無維持婚姻的意願。雙方不同居已逾23年、長期無互動,全無積極謀求婚姻之幸福美滿,以建立永久安定之家庭生活之行爲,任由彼此冷漠以對,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法官審酌,雙方主觀上均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客觀上也無維持婚姻之行爲,堪認婚姻顯然已生重大破綻,並且已達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確實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