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同居、生子全做了!負心男喊沒愛過 聲請婚姻無效被打臉

▲北市一名男子不滿婚姻狀態,竟向法院提告主張自己與妻子婚姻無效。(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部一名男子阿志(化名)不滿婚姻狀態,主張2003年與小香(化名)因未婚懷孕才倉促辦婚宴,並無結婚真意,2017年補辦「結婚加離婚」登記也只是形式操作,故向法院聲請婚姻自始無效。不過士林地院認定,2人婚宴已符合法律要件,且共同生活12年並育有2子,婚姻真實存在,駁回請求。

阿志主張,2003年3月29日的婚宴只是因爲小香未婚懷孕,2人受家族與社會壓力才「走個過場」,並沒有真正想締結婚姻。他強調,婚宴後雖短暫同住,但只是爲了照顧孩子,雙方財務各自獨立,並沒有共同經營家庭。

他進一步指出,2017年2人同日補辦結婚與離婚登記,純粹是「程序操作」,爲了符合社會現實與法律需求,並不代表承認婚姻效力。因此,他堅稱自己與小香的婚姻自始無效,纔會提告。

法官指出,2007年修法前,我國採「儀式婚」制度,只要有公開婚宴並有2名以上證人,就能成立婚姻,不必登記。阿志與小香在2003年於飯店舉辦婚宴,大宴親友,已具備當時法律要件,也可認雙方確有結婚意圖。然而,2人婚宴後同居長達12年,並於2003年及2006年分別誕下2名子女,直到2015年才分居。這段長期同居與共同養育孩子的經歷,正是實質婚姻生活的表徵,與阿志所稱「沒有婚姻真意」矛盾。

法官也強調,如果雙方從未承認婚姻存在,就無需離婚,但2人在2017年先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顯然是以「婚姻確實存在」爲前提,這更推翻了阿志的說法。至於阿志援引過往外籍人士「假結婚」判例,主張應比照判決無效,法院認爲那些案例並無同居、子女,還涉及刑事僞造文書,與本案情況完全不同,不能援引。

士林地院認爲,阿志與小香自2003年婚宴起即成立婚姻,之後長期同居、共育2子,更印證婚姻真實性。阿志的主張缺乏理由,故駁回其訴,訴訟費用由阿志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