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柯文哲抗告 確定無緣投票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禁見,無法參與26日罷免投票,柯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看守所應准予柯以適當方式完成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5日上午裁定駁回,柯的律師蕭奕弘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天收案,今裁定抗告駁回。
最高行表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爲介入。
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最高行指出,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爲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目的,是爲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柯文哲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得以其他方式投票,難以認定柯文哲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最高行表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介入。柯文哲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他因未準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北高行裁定駁回柯文哲的聲請,最高行認爲並無違誤,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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