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抗告!柯文哲726罷免日想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5點半下班前分案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左)。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曾吉鬆攝影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禁見,無法參與26日罷免投票,柯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看守所應准予柯以適當方式完成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5日上午裁定駁回,柯的律師蕭奕弘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下午5點多收案,依分案規則,下午收的案件,將於第二個上班日分案,但本件今日5點半下班前將分案。
至於分完案後,如何處置,由各合議庭決定。因逢罷免日前夕,不少職員已準備返家。
柯文哲主張,他因另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因人身自由受限,而無法實際至指定投票處所投立委羅智強罷免案,導致他無法實現投票權,因此向法院提行政訴訟,爲避免勝訴後因投票時間結束而無法實現,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請求北市選委會、臺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讓他完成投票。
柯文哲律師指出,柯願意遵循法院裁定的方式,以最便於北市選委會、臺北看守所執行行政任務的方式爲之,爲降低選務負擔,併兼顧保障受羈押之人的投票權。
北高行認爲,依選罷法規定的選舉制度,是在公衆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衆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的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選罷法也明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受羈押的選舉權人應如何、以何種程序保障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讓柯文哲用不在籍方式完成投票。
北高行認爲,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爲親自投票,若法院准許柯文哲用通訊投票,就違反選罷法規定。裁定指出,至於戒護投票,依羈押法全文沒有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侵害受羈押人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損及公益,法院無法形成柯文哲在本訴勝訴可能性較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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