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無望!柯文哲爭取726大罷免投票機會 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曝光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禁見,無法參與明日大罷免投票,柯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看守所應准予柯以適當方式完成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調查假處分案,律師提出戒護投票、監所投票及通訊投票三種替代方案,合議庭今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北高行認爲,罷免案是由北市選委會辦理,臺北看守所不是相關選務的辦理機關,沒有法定職權可以決定柯是否行使或以何方式完成投票,因此柯與臺北看守所間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所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北高行指出,雖然柯文哲提出3種投票替代方案,但依選罷法規定的選舉制度,是在公衆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衆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的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選罷法也明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意指所謂「在籍投票」,受羈押的選舉權人應如何、以何種程序保障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讓柯文哲可以用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罷免案的投票。
北高行認爲,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爲親自投票,若法院准許柯文哲用通訊投票,就違反選罷法規定。
裁定指出,至於戒護投票,依羈押法全文沒有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侵害受羈押人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損及公益,法院無法形成柯文哲在本訴勝訴可能性較高的心證。
北高行合議庭認爲,況且柯文哲事後若本訴敗訴,但他已藉由假處分案達成投票目的,本訴裁判就隨之失其意義,若之後法院駁回柯的本訴,則會導致選舉無效的情形,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甚至有重新投票的可能,經衡量比較,准許柯假處分案,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許聲請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