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爭726罷免投票權!選委會、矯正署不同意 明天結果出爐
柯文哲委任律師蕭奕弘。(李文正攝)
前臺灣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儘管委託律師蕭奕弘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爭取在7月26日參與臺北市第六選區立法委員羅智強的罷免投票,主張投票爲公民權,人身自由受限不應影響投票權利,而北選會與臺北看守所則強調未剝奪其投票權,並指出現行法規未賦予不在籍投票及外出投票之權力,法官諭知候核辦。
柯文哲的律師蕭奕弘在庭上主張,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與臺北看守所依法有配合義務,應提供公民適當投票方式。他提出了三項方案,包含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實施通訊投票,或由監所人員戒護柯文哲至投開票所完成投票,以確保其公民權利得以行使。
然而,北選會第一組組長迴應,依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必須在公開透明且公衆得以見聞的場所進行,以確保投票人無顧慮地行使權利,並且開票過程也需公開唱名,兩者缺一不可,同時也必須符合秘密投票的原則,且投票地點須在戶籍所在地。
北選會強調,現行法律並未賦予其辦理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的權力,相關規定需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北選會進一步說明,他們已向柯文哲寄發投票通知書,並未剝奪其投票權利,同時認爲柯文哲所聲請的「防止重大損害」理由並不明確。
臺北看守所代表則表示,現行法令並無受羈押人外出投票的規定,且考量到戒護人力有限,現行規劃無法確保維安。他們也指出,若受刑人外出投票,勢必需戴上手銕腳鐐,恐影響其人格權。關於通訊投票,北所表示會配合辦理,但請求法院考量全體受刑人的公共利益,不能有差別待遇,以免造成其他受刑人的剝奪感,並強調會配合所有法律規定。
法官在庭上詢問蕭奕弘針對臺北看守所聲請的請求權基礎,蕭奕弘表示,依據《選罷法》及看守所相關規定,兩單位均有配合義務。北選會也重申,若柯文哲能親自到投票所投票,他們不會禁止。
北選會代表同時說明,其他戶籍遷入看守所的受刑人,同樣有收到投票通知單,並未被剝奪投票權,但監所並非投票的公開場所。蕭奕弘最後陳述,柯文哲希望透過此個案,突顯不在籍投票的重要性,併爲其他受刑人爭取公民投票權利。法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諭知將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