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無法投票!柯文哲打官司爭罷免投票權失敗 法院今早裁定駁回聲請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禁見,無法參與明日大罷免投票,柯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看守所應准予柯以適當方式完成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調查假處分案,律師提出戒護投票、監所投票及通訊投票三種替代方案,合議庭今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柯文哲委任律師蕭奕弘昨指出,柯人身、通訊、居住及遷徙等權利均受限制,但選舉等公民權利未受限,仍受到憲法保障,卻不能實現罷免投票權,柯希望透過自己的案件,促使長久以來不作爲的選務機關,以法院裁定爲依循,讓所有人身自由受限的民衆都能實質享有投票權。

蕭奕弘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規定「親自到場投票」,且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多采取三種方式讓收容人投票,包括戒護投票、監所投票及通訊投票等,只要能有投票機會,柯文哲願遵循法院裁定的方式來投票,儘可能降低選務人員的負擔,兼顧保障基本權及行政效能。

他說,新冠疫情期間民衆居家隔離沒辦法投票,受刑人在監所無法投票選總統、立委,柯文哲並非首例,長久以來問題一直存在,北高行曾二度裁準監所應讓受刑人投票,雖最終未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但期盼法院此次也能做出極具影響力的裁定。

北市選委會指出,不在籍投票應透過立法者另爲特別規定,立法者沒有賦予選委會用通訊投票,選務機關並無剝奪柯文哲的投票權,若收容人符合資格,就會寄發投票通知單,柯仍具有行使罷免權、投票權。

臺北看守所認爲,戒護外出投票有違憲之虞,且戒護人力捉襟見肘、工時有限,戒護人員是否陪同進入投開票所也有疑慮,至於是否在看守所設置投開票所,尊重法院裁定及選委會的安排,建請法院考量全體收容人,避免造成相對剝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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