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基金動用外匯存底 仍有異見
中央銀行昨(29)日重申,對政府推動設立主權基金持開放態度,但強調此類基金應由政府主導、專責機構管理,並以專法訂立制度架構,不宜無償挪用央行外匯存底資金。
央行指出,主權基金顧名思義即爲政府擁有並管理的基金,各國多由政府設立專責機構,以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政府指定資金(如退休基金)進行長期投資,藉此創造國家財富。至於初期資金來源,理應由政府自行安排,而非動用央行資產。
央行強調,外匯存底核心功能,在於調節國際收支失衡與穩定外匯市場,運用原則重視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過高風險。相較之下,主權財富基金則以追求長期報酬爲目標,其操作風險與屬性明顯不同。因此,兩者在功能定位與資金用途上無法混爲一談。
針對部分建議透過修正《中央銀行法》以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的主張,央行表示不具可行性。國際上已開發國家如挪威、新加坡、南韓等,亦多以專法設置主權基金,未見以央行法爲依據者。
資金來源方面,央行強調外匯存底爲央行資產的重要組成,其背後對應爲新臺幣發行量及各類負債,如轉存款與央行NCD等。
若在未減少相對負債的情況下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將對金融穩定構成潛在風險。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外匯存底雖達5,780億美元,但同期外資持有我國股票與債券市值達7089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