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國民法官審「剴剴案」偏頗 保母妹妹聲請不參與遭駁回
臺北地院
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22日開庭,姊妹劉若琳律師認爲,本案已受網路、媒體審判,由國民法官審理本案,恐有偏頗之虞,日前再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合議庭駁回,本案繼續以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合議庭指出,本案前經被告劉若琳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合議庭去年10月9日裁定駁回,因屬程序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因此合議庭應就辯護人本次聲請再爲裁定。
裁定指出,國民法官法庭本於證據裁判原則,應依審理時合法調查之證據形成心證,併爲終局討論,由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共同作成本案判決,而非參酌網路、媒體等審判外資訊或言論。
國民法官是否遵守指示,經選任程序前填寫個別先行調查事項問卷,並經選任程序確認候選國民法官得否公平誠實執行職務。更於宣誓就職後,經合議庭於審前說明程序中,詳予說明包含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之基本原則,並重申本案終局決定應依憑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非網路言論。
裁定指出,這些程序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及保障無罪推定權利,亦得兼顧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重要價值。難以網路社羣、媒體報導甚至於先前之狀況,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因此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