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批花縣府誤解災防法:強制撤離屬地方權責 計畫擬定或執行亦然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圖/行政院提供
花蓮縣政府今天引述「災害防救法」第35條,行文要求行政院擬定及執行「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疏散避難收容計劃」,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強調,覈定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計劃,依法屬於地方政府權責,花蓮縣政府所提災害防救法第35條規定作爲中央覈定避難計劃的理由,應該是對災防法規範有所誤解。
李慧芝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覈定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是縣市政府的責任;另外,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明確規定,強制撤離屬縣市政府權責,不論是計劃的擬定或是執行,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
李慧芝表示,災防法第35條是指當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當縣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派員協助,但法定職權機關沒有改變,依然是縣市政府。
李慧芝進一步指出,光復鄉災後復原專案中央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政務委員季連成,已在10月10、11、12日,連續三天上午召集相關部會,討論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計劃,不但逐字檢視計劃內容,也邀請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公所與會,12日上午會議結束後,更請花蓮縣政府代理秘書長饒忠將討論意見帶回縣府研商。
她說,雖然花蓮縣政府迄今未提出「無法因應」的具體事由,或是依法提出任何請求事項,但中央前進協調所始終主動且盡力提供地方所需要的階段性協助。
李慧芝強調,天災有其不可預測性,各級政府無不謹慎以對,政院儘可能依法提供必要協助,季連成更多次召集各部會就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收容計劃提出建議,一切都是爲了花蓮民衆着想,期望花蓮縣政府能依法定職責,覈定相關災害防救計劃,才能讓民衆有所依循,知道災害來臨時如何疏散避難,希望地方能與中央一起,盡力保護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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