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認無能撤離改要中央擬定執行避難計劃 劉世芳迴應了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堰塞湖溢流重創花蓮光復鄉,雖災害防救計劃依法屬花蓮縣政府權責,花蓮縣府認無能撤離,昨行文要求政院擬定及執行「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疏散避難收容計劃」。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4日)受訪時迴應,災防法明文規定,疏散撤離部分要請地方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一起合作,籲請花蓮縣政府儘快把疏散撤離計劃、保全清冊部分弄清楚之後,才能針對現在花蓮縣、尤其光復鄉地形地貌擬定新的疏散撤離計劃。如果需要中央協助的地方,一定全力支援。
花蓮縣政府13日行文行政院與內政部等機關,並引用災害防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指出,「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堰塞湖現仍有大量土砂及蓄水,災害發生時造成的人命傷亡及影響範圍,遠超過地方政府負擔量能,建請當發佈黃色警戒或紅色警戒,需進行預防性或強制性疏散撤離時,行政院應派員成立前進協調所,統籌擬定並執行疏散撤離計劃。
對此,劉世芳今上午受訪時表示,花蓮縣政府行文到行政院、若干委員辦公室、農業部、內政部,昨天行政院發言人已經做出迴應,我們想法一樣,災防法明文規定,疏散撤離部分要請地方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一起合作。
劉世芳重申,目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花蓮縣政府維持一級警戒,因爲颱風來襲,籲請花蓮縣政府,趕快依照政委季連成協調事項,把疏散撤離計劃、保全清冊部分弄清楚之後,才能針對現在花蓮縣、尤其光復鄉地形地貌擬定新的疏散撤離計劃。
劉世芳強調,如果需要中央協助的地方,依照院長指示,一定全力支援。
對於花蓮縣政府要求,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昨迴應,災防法第35條是指當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當縣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派員協助,但法定職權機關沒有改變、依然是縣(市)政府。光復鄉災後復原專案中央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政務委員,已連續三天上午召集相關部會,討論花蓮縣災害疏散避難計劃,不但逐字檢視計劃內容,也邀請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公所與會。
李慧芝說,12日上午會議結束後,更請花蓮縣政府饒忠代理秘書長將討論意見帶回縣府研商;雖然花蓮縣政府迄今未提出「無法因應」的具體事由,或是依法提出任何請求事項,但中央前進協調所始終主動且盡力提供地方所需要的階段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