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籤協議自願不繳社保公司判賠,公司約定的不繳社保無效
員工籤協議自願不繳社保公司判賠,公司約定的不繳社保無效
觀威海
今天,最高法發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明確,針對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該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聲明。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願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一個多月後,朱某向公司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保安公司主張,入職當日就提出要給朱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朱某爲了每月多領錢,主動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而朱某則主張,聲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要求他簽署的,他認爲公司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侵犯了他的法定權利,是無效條款。法院審理認爲,儘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於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爲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四川觀察、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