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不是拒繳社保的“擋箭牌”
童方萍
據《工人日報》報道,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天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於2022年7月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公司不爲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朱某認爲公司此舉剝奪其法定權利,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爲,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判決該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一案例的發佈給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社保權益絕非可“協商”的籌碼,也不是“可交易”的私人契約,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企業終將付出代價。
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這一義務具有強制性,旨在構建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爲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權益兜底。
但現實中,“協商放棄社保”的現象仍屢見不鮮。部分用人單位爲降低用工成本,誘導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的聲明;一些勞動者爲獲取眼前更高的工資,亦可能向用人單位妥協。這種看似“雙贏”的做法,實則對雙方都暗含風險。一方面,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行爲構成違法,最終不僅須補繳社保,還須支付賠償金,可謂“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勞動者放棄社保後,一旦遇到工傷、失業等情況,將陷入保障“真空”。
構建社保權益的“保障網”,需各方協同發力。司法機關應持續通過典型案例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爲審判實踐提供指引。勞動監察部門需強化對企業的監督,暢通勞動者投訴渠道,同時加大普法力度,使勞動者知曉自身權利,不被一時的利益所迷惑。企業也應意識到,合規用工纔是長遠發展的基石,真心相待才能換來勞動者的“雙向奔赴”。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