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決策”不是違規擋箭牌(監督哨)

“本以爲發點‘辛苦費’,數額不高,況且上會研究,不會出問題。現在才知道,觸碰了紅線,拿什麼‘掩護’都沒用。”說起自己的所作所爲,雲南省武定縣某部門相關負責人楊某某後悔萬分。

2024年年底,武定縣紀委監委收到線索:縣菜園河九廠集鎮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設管理局、新村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局存在異常賬務。縣紀委監委覈查發現多筆支出名義上的用途都是“發放勞保用品”,而仔細覈對資產入賬情況、詢問相關人員,卻找不到這些用品的影子。

這筆錢去了哪裡?

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楊某某負責推進這兩個工程項目。紀檢監察幹部找到他。

“都是發放勞保用品,這是開會研究決定的。”楊某某解釋。

“那麼這些用品從何購入,發放給了哪些人,是否有相關記錄或證據?”

經調查發現,楊某某於2019年12月20日、2020年9月25日分別主持召開職工會,研究決定向職工“發放勞保用品”,產生支出10500元。實際上,這筆錢並未用於購買相關物資,而是直接發放給部分職工,每人300到500元不等,理由是“幫大家改善一下待遇”。在實施新村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期間,楊某某又使用同樣的辦法,分3次向27人次發放10125元。

“這是以購買勞保用品之名,行亂髮津補貼之實,屬於套取費用濫發津補貼或福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雖然楊某某每次都以職工會議討論的方式決策,但並不能改變案件性質。”辦案人員說。

最終,楊某某受到政務記過處分,其他相關人員受到批評教育,違規發放津補貼共計20625元已全部收繳。

【執紀者說】哪些福利津貼可以發、該怎麼發,都要嚴格遵守規定。擅自用公家的資金“犒勞大家”,實質上是損公肥私的表現。“集體決策”的程序,改變不了違規決策的實質,不能作爲“擋箭牌”。黨員幹部應增強紀法意識,正確行使權力,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絕不能以公家的財產滿足私利,也不能濫用集體決策服務私人目的。

(胡曉華)

《 人民日報 》( 2025年05月2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