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是不容規避的法定責任

原標題:繳納社保是不容規避的法定責任

□黃宗躍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明確針對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動者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依法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法律的強制性特徵決定了該義務不因當事人的自願放棄而豁免。在朱某與某保安公司勞動爭議案中,即便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以補助替代社保繳納”,法院仍判定該約定無效。究其本質,這種約定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格式條款轉嫁法定義務,勞動者因短期利益放棄長遠保障,看似你情我願,實則觸碰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根基。正如交通法規中“禁止闖紅燈”的規定不能通過私下約定變更,社保繳納的法定義務同樣不允許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

社會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社會共濟”,通過全社會的風險分擔機制,爲勞動者構建抵禦年老、疾病、失業等風險的安全網。這種公共屬性決定了社保繳納絕非單純的勞資雙方私事,而是關係社會整體穩定的公共事務。從勞動者個體視角看,養老保險是晚年生活的“退休金”,醫療保險是疾病治療的“救命錢”,失業保險是職業轉換期的“緩衝墊”。某保安公司以每月幾百元的補助替代社保繳納,短期內看似讓勞動者多得收入,實則讓其喪失了應對重大風險的制度保障。從企業視角看,逃避社保繳納雖能降低短期用工成本,卻會累積用工風險——一旦勞動者發生工傷、重病等情況,企業將面臨全額賠付責任,該案中支付經濟補償的判決,正是對這種短視行爲的法律糾正。從社會層面看,若“不繳社保”的約定合法化,將導致社保基金池萎縮,削弱制度的共濟能力,最終損害全體參保人的利益。《解釋二》通過否定此類約定的效力,維護的不僅是單個勞動者的權益,更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整體安全。

《解釋二》明確“不繳社保”約定無效,再次印證了一個法治原則:法定責任不容規避,公共利益不容交易。唯有企業依法履責、勞動者依法維權、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才能讓社會保險制度真正成爲守護每個勞動者的“安全港灣”,爲社會發展築牢穩定根基。(黃宗躍)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