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社保”約定無效!新司法解釋9月起施行,如何更好落地?

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引發討論。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及典型案例。司法解釋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補繳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支付給了勞動者,可以要求返還。司法解釋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表示,此規則有利於維護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切實保護公民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有效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

“不繳納社保”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最高法公佈了一則典型案例: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某保安公司不爲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給朱某。此後,某保安公司未爲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朱某認爲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認爲,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爲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審理法院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爲其繳費情況。

一段時間以來,社保繳納存在“灰色地帶”:一些企業爲降低用人成本、一些勞動者因短期收入壓力,雙方協商選擇少繳納或者不繳納社保。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由於一些地方執法不嚴,法院認爲既然雙方同意,也就沒有追究勞動合同本身的效力。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熊偉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司法解釋並沒有創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義務,只是重申《社會保險法》的要求。“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不是可以協商的自願性負擔。這一解釋的施行,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也是爲了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

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公共經濟學系主任封進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是適用相關法律的重要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也有義務參加社保,“我們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額外簽訂的一些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馬亮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司法解釋此時出臺,主要是致力於解決羣衆的急難愁盼問題,因爲社保繳費關乎員工福祉,而變相不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是在侵害員工本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作爲一種制度,有利於織牢織密社會安全網,促進社會公平。

熊偉指出,司法解釋的施行,對企業而言,意味着規避法律的風險和成本急劇加大,即便勞動者當時同意放棄繳納社保,事後仍可以反悔,不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對於勞動者而言,強制繳納社保後,到手的收入確實會減少一些,但對養老、醫療、工傷等會有更多保障。

如何讓社保制度更好發揮作用

業內專家認爲,司法解釋加強了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的嚴肅性,但帶來的影響也需要重視,如何讓制度更好發揮作用,還有一些可以優化的空間。

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是,在經濟承壓的情況下,司法解釋的施行將直接帶來勞動者當期收入下降、企業用工成本升高,這對於一些低收入羣體、中小微企業等將是不小的壓力。

封進提醒,需要警惕後續可能會有企業不願意僱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更願意僱傭一些“臨時工”、退休返聘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長遠來看,反而降低了參保激勵,甚至有可能減少一些就業機會。

熊偉建議,可以參照疫情期間的做法,對有困難的企業實行一定的減免,或者給予適當的緩繳期限。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也可以發揮作用,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穩崗和促就業,包括對困難企業繳納社保進行補貼。

馬亮認爲,司法解釋的施行雖然對個人可能短期減少其實際到手的收入,但是長期會有利於其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相對來說,一些過去不爲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需要支付更高的人力成本,這有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避免不注重員工福祉的企業“劣幣驅逐良幣”。當然,要關注這些企業的“成本轉嫁”,將新增的人力成本要求員工承擔。爲此要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暢通勞動者申訴渠道,加大用人單位違規行爲查處懲戒力度。

封進進一步表示,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需要有更多的人蔘與社保繳費,增加基金收入,“這不是中國一個國家面臨的問題。”未來要讓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有內在的激勵去參保,根本上是要減輕繳費的負擔,但又要保證資金平衡,是不小的挑戰。可以採取的辦法包括降低繳費負擔的同時降低待遇尤其是養老待遇、多方籌資、擴大個人賬戶、對社保領取資格的要求更加嚴格等,“總體思路就是未來要減輕企業用人負擔,減輕勞動者繳費負擔,但是這個的確是全世界的難題。”

封進建議,可以在一些行業如餐飲行業探索允許社保分檔繳費,勞動者可以選擇相對較低的繳費比例,待遇也相應降低,但可以減輕當下的一些壓力,“通過參保激勵來增加收入,而不僅靠強制的監管。”

此外,近年來,我國靈活就業人員持續增長,社保制度應該如何更好地適應新經濟、新業態的發展需求?熊偉對此表示,社保與勞動用工原來一直關聯在一起,有正式的勞動關係才能進入社保體系。隨着新經濟、新業態的發展,這個問題越來越嚴峻,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亟待解決。其實,迴歸到社會保險的風險共濟原理,社保不一定非要跟勞動關係綁定。突破這個觀念之後,靈活就業人員一樣可以納入社保。對勞動關係的理解也可以相對寬鬆,採用實質性標準而不是形式化要件。工作單位與個人之間即便不是名義上的勞動關係,也完全可能納入勞動關係處理,要求其履行社保繳納義務。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