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 陳啓昱、蘇坤煌不服延押抗遭高分院駁回

臺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等人遭控截流利潤,造成臺鹽及臺綠損失近4億元,陳啓昱遭關押近10個月600萬元交保後,檢方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臺南地院更裁延押2月,陳啓昱及前臺綠總經理蘇坤煌2人再提抗告,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今駁回抗告。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已於9月19日以蘇坤煌羈押期間將於9月26日屆滿,就延長羈押與否,讓檢察官、蘇坤煌及其辯護人充分陳述意見,當庭提出具保停押聲請。高分院撤銷原審准許蘇坤煌等人具保停押裁定後,原審9月26日再傳喚蘇坤煌訊問時,蘇與辯護人表示未收到時,已提示該院撤銷發回裁定,讓蘇及其辯護人閱覽後,再就應否延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等項,充分陳述意見,應已充分保障蘇訴訟上防禦權利。蘇以答辯準備時間不足爲由,指摘原審程序不合法,並無理由。

臺南高分院指出,陳啓昱前確有逃亡20日,遭通緝纔到案事實,且遭檢察官具體求刑14年,併科罰金2億元,面臨此等重刑,他確有可能以逃亡方式,規避刑事審判、處罰;不因陳啓昱是在偵查機關全面追緝下才主動到案,及具保金籌措順利與否、有就醫需求而可逕爲不同判斷。

另蘇坤煌雖未逃亡,但他也經檢察官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2億元,一般人面對此等重刑,確有以逃亡方式,規避刑事審判、執行相當可能,此應非出於臆測,也不因他具保金籌措順利與否、身體狀況而得爲不同判斷。

臺南高分院表示,陳啓昱前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董事長,蘇坤煌曾爲臺綠總經理、鴻暉公司、晁暘公司股東,他們對於公司相關員工、地主、電業商並非無影響力,而本案即使有相關事證或資料等非供述證據經扣押,但陳、蘇是否有檢察官所指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相當程度取決於證人與共犯證述,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確有使案情陷於混沌,導致誤判危險。

依目前案件審理進行程度,既尚有公司相關員工、電業商等人待交互詰問,以陳、蘇影響力,原審認陳、蘇有勾串證人、共犯高度可能,應無違誤。

臺南高分院表示,同案共犯鴻暉負責人蘇俊仁所傳喚包含其親友、鴻暉公司員工、下包商等人,及蘇坤煌、蘇俊仁共同傳喚證人晁暘公司員工均於收受庭期通知後,臨時以電話通知或具狀表示無法到庭,這些證人前均未拒絕作證或請假,但卻於陳等人前經原審於9月22日具保停押釋放後,分別向法院請假不到庭作證。

其中更有證人明知9月26日需到庭作證,卻又於前一日前往醫院注射二支疫苗,再向法院以身體不適請假,雖這些證人均提出個人未到庭事由,原審因此先同意再行傳喚,未進行拘提,但他們在陳等人未因具保停押釋放前,均未表示不到庭,卻於陳等人具保停押或事後,竟均以個人事由全數不到庭狀況,客觀上陳、蘇2人交保在外,確有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程序進行有所影響可能。原審據此認陳、蘇2人原羈押原因與必要繼續存在,並無違誤。

臺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中)收押近10個月獲600萬元臺幣交保,經檢方抗告成功,地院更裁延押2月,陳不服抗告,今遭高分院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