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陳啓昱等3人求交保遭駁回 延押2個月禁止通信

▲臺南地院裁定陳啓昱等3人延長羈押2月並禁見、禁通信。(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涉及臺鹽綠能及土地開發業者光電場開發弊案,目前在臺南地院審理中,法官認定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仍具羈押原因,且無其他強制處分足以替代羈押,依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決裁定自5月27日起延長3人羈押期限2個月,並禁止接見與通信。

據法院裁定書指出,3名被告所涉案件情節重大,爲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並防止串證,現階段不宜釋放。3人日前提出的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經審酌後均遭臺南地院駁回,顯示本案在證據、人證與相關風險評估上,仍具高度羈押必要性。

臺南地檢署指出,陳啓昱與前蘇姓總經理於2016年至2017年擔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臺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達成陳等利用臺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陳、蘇等2人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臺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臺鹽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臺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臺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覈審查監督,擅自將電業投資商委託臺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臺鹽綠能公司的利潤不,都流向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臺鹽實業公司及臺鹽綠能公司蒙受新臺幣3億餘元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