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起訴5人 一度落跑被通緝!前董座陳啓昱求刑12年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弊案,發出該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人涉犯證劵交易法、公司法等案,27日將全案偵結起訴,並針對陳、蘇2人向刑庭具體求刑12年、10年。

▲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被檢察官起訴,並具體向刑庭求刑12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檢察官偵辦臺鹽綠能弊案偵查終結,前董座陳啓昱等人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陳啓昱與前蘇姓總經理於2016年至2017年擔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2017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臺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達成陳等利用臺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陳、蘇等2人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臺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2017年至2021年間,唆使臺鹽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臺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臺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覈審查監督,擅自將電業投資商委託臺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臺鹽綠能公司的利潤不,都流向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臺鹽實業公司及臺鹽綠能公司蒙受新臺幣3億餘元之損害。

檢察官認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人均涉犯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檢察官強調,陳啓昱、蘇前總經理於本案行爲時,分別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均未謹守忠實義務,爲規避臺鹽實業母公司監管機制,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臺鹽綠能公司,並分別擔任臺鹽綠能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且陳、蘇2人共同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以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並自鴻暉國際及晁暘開發等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臺鹽實業公司、臺鹽綠能公司之財產損害甚鉅,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啓昱有期徒刑12年,蘇前總經理有期徒刑10年。

檢察官調查後,認臺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透過本件非常規交易,而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系新臺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