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逃亡25天!卷臺鹽綠能弊案陳啓昱600萬交保 南檢急提抗告

▲臺鹽綠能涉弊案被告陳啓昱等人,獲臺南地院裁定交保並限制居住。(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鹽綠能弊案被告陳啓昱獲法院裁定交保,但檢方認爲陳啓昱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亦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串證及逃亡之虞,非予以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已於24日提起抗告。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指出,24日檢察官已提出抗告。(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指出,被告陳啓昱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亦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串證及逃亡之虞,非予以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檢察官不服法院准予停止羈押之裁定,已於24日依法提起抗告。

事實上,全案偵查期間,臺南地院11月1日召開羈押庭,但陳啓昱並未到庭,臺南地檢署拘提未果,臺南地檢署4日發佈通緝,陳啓昱逃亡25天后,在律師的陪同下,25日上午10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向臺南地檢署投案,檢察官偵訊後當庭逮捕他,並向臺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陳遭收押至今。

▲臺南地院刑一庭庭長馮君傑指出,前臺鹽董事長陳啓昱等人交保、限制居住及須受科技監控。

臺南地院刑一庭庭長馮君傑指出,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加重使公司爲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啓昱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3人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相當可能性,依刑事訴訟法裁定被告3人均自2025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5月27日、同年7月27日先後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臺南地院表示,因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於9月26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爲被告3人所涉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爲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爲被告3人有逃亡及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依本案審理情形,辯護人所聲請、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幾已經本院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偵查中已到庭具結之證人,則陸續經本院傳喚進行交互詰問中,而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於偵查中亦經搜索、扣押,就被告3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

合議庭九月二十二日審理後,裁定陳啓昱以新臺幣600萬元交保,蘇坤煌與蘇俊仁則各以400萬元交保,3人同時限制住居於高雄市,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須接受科技監控。3人若未能依限具保,將自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若順利交保,則不得與共同被告及尚未交互詰問之證人接觸,以確保審理公正。

涉及臺鹽綠能公司經營舞弊案的臺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及業者蘇俊仁,因遭控圖利特定廠商並掏空資產,導致公司損失近4億元,先前遭裁定延押禁見。檢方起訴指出,陳啓昱在任內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罪,具體求刑14年併科罰金3億元;前臺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則求刑12年、併科罰金2億元;業者蘇俊仁因態度不佳,檢方請求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