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西前鄉長光電弊案判12年 入監前吐心聲:幫我找老公

前雲林縣臺西鄉長林芬瑩因光電弊案收賄560萬判12年,22日入監前表示「覺得不滿、非常無奈」。(張朝欣攝)

雲林縣臺西鄉前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向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林被判刑12年,全案本月18日定讞,22日入監執行,她入監前到雲林地檢署刑事執行科報到時,表示對判決覺得不滿、非常無奈;被問及判13年6月棄保潛逃的丈夫丁文彬,林說「你們替我找找看,我找不到老公」。

林芬瑩與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最高法院將林芬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上週臺南高分院因傳喚、拘提丁男未到案,裁定沒收丁男150萬元保證金,丁文彬另案在雲林地院已經發布通緝。

林芬瑩22日上午9點半左右在10餘名親友陪同下,前往雲林地檢署報到,雲林調查站與警方派員監控,因規定須於10點前報到,林芬瑩與親友們聊了近半小時後,在9點50分走進刑事執行科報到。被問及有什麼話要說,林回答「覺得不滿、非常無奈」,對於丈夫棄保潛逃,迴應「你們替我找找看,我找不到老公」。

本案是因業者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杆租用的申請的需求,且相關公文皆遭臺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丁文彬傳達業者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賂,作爲換取申請臺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現金560萬元的現金,作爲鄉公所核發路權給業者。

歷審認爲,丁文彬爲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由法院調查的證人,包含鄉公所內的同仁,都表示在公所行政事項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被告丁文彬意見,林芬瑩也知悉丁文彬都在聯繫業者向公所做相關申請的事宜。

一審及二審認爲,臺西鄉公所是否核發路權給業者是林芬瑩職務上行爲之事實,而丁文彬在其知悉下,和廠商接洽並收取560萬元,對價關係可以認定,收賄當天林芬瑩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林芬瑩和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犯行明確,將林與丁分別判刑12年、13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