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綠弊案涉洩密案外案 郭毓庭不認罪:翻拍資料是為檢舉陳啓昱
調查局臺南市調處調查官林家齊去年立案調查臺鹽綠能不法事證,涉嫌藉權限查詢臺綠內部或公司交易關係人身分證字號、董監事歷史紀錄、大額交易紀錄等個資,交給臺綠前總經理黃姓女秘書,遭臺南地檢署起訴。今天台南地院開庭,林全部認罪,希望法官能給予緩刑。
全案是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官曹耿志,涉泄漏賴清德總統不公開行程等機密資料,衍生案外案;當時被視爲共犯的肯信餐飲集團董事長郭毓庭,手機內竟有臺綠公司內部資料照片,檢方循線查出調查官泄密。
今天上午10時30分,臺南地院開庭進行準備程序,林家齊承認觸犯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表示因偵辦臺綠弊案破案心切,想要爭取績效,才查詢臺綠的資料,拷貝後交給黃女,希望黃女能回饋他更多情資;他希望法院能用簡式判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儘快將案件結掉。
林表示,對於沒有遵照法務部查詢權限規定,觸犯泄密罪,在羈押禁見二個月期間,已經深刻反省悔悟;林的律師表示,林的行爲雖然可議,但並非惡性重大,請法院考量林已經認罪,給予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律師說明,如果讓林入監服刑,已經沒有任何教育意義,林也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對於檢方起訴內容,不爭執客觀事實,僅爭執主觀犯意。其他二名被告包括黃姓女子以及另一名臺綠前總經理秘書陳文龍均認罪,陳於去年5月下旬在與黃女共用的筆電發現資料後翻拍。
陳文龍將資料提供給郭毓庭,郭今天出庭否認犯行,表示他翻拍陳的手機畫面,主觀上是爲了蒐集臺鹽前董座陳啓昱的犯罪事證,要向檢調機關提出檢舉;郭的律師則舉出高等法院今年8月的114年度上訴字第3782號判決說明,郭並沒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律師主張,依據高院判決,現行個資法第41條將舊法第41條第1項單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足生損害於他人部分,加以除罪化,增列意圖損害他人利益的特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只要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即須科以刑罰。
換言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情形,若僅單純違反,並不處罰,意即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其利益不包含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本身;若是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則須科以刑罰。
律師指出,高院判決說明,是否具可罰性取決於行爲人除認知侵害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外,還要視是否以追求損害其他利益爲目的;只有在行爲人侵害隱私權、自決權外,尚追求損害隱私權、自決權以外其他利益,例如財產、名譽、自由、身體、生命等利益,方有處刑必要。
因此,律師認爲,檢方起訴雖認定郭的主觀犯意是損害臺綠的利益,實際上郭並沒有以追求損害其他利益爲目的,反而是爲了檢舉陳啓昱的不法犯行。四人與律師論述完畢,法官諭知下次將於12月19日開庭,將採用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公訴檢察官今天則未表示特別意見。
調查局臺南市調處調查官林家齊涉泄密罪遭訴,臺南地院今天開庭,林全部認罪,並希望法官能給予緩刑。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