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金融糾紛調解!三部門發佈意見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解金融機構將被限期整改
財聯社4月3日訊(記者 高萍)今日,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
其中,《意見》鼓勵金融管理部門作爲業務主管或指導單位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調解和拒不執行調解協議的金融機構,要求限期整改等。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在意見框架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結合自身領域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意見》各項要求落地實施,將助力金融領域糾紛調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提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專業化法治化水平,爲進一步健全金融領域社會治理體系、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拓展線下調解服務渠道 鼓勵針對新市民等建立相應調解服務機制
《意見》涵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領域金融糾紛調解業務,從擴大調解服務覆蓋面、完善優化調解流程等多個方面提出明確規定。
據瞭解,在提升金融糾紛調解服務的可能性方面,《意見》提出了多項措施。其中,完善金融糾紛調解服務覆蓋的工作。金融管理部門結合不同地區金融發展水平和糾紛調解需求等,統籌推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設立、整合工作,優化調解服務覆蓋網絡,避免調解服務冗餘或空白。
“調解組織要積極滿足當地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調解需求,對金融糾紛做到應調盡調、可調盡調。”業內人士指出。
另外,拓展線下調解服務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貼近金融糾紛發生地拓展糾紛調解服務站點,或由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開展巡迴調解、駐點調解等方式,提供就近便捷的線下調解服務。鼓勵針對老年人、殘疾人、新市民等重點羣體、新興領域,建立相應的調解服務機制。
此外,鼓勵在金融消費者教育基地、投資者教育基地、金融機構網點等開設調解服務專區,派駐調解員,拓寬金融糾紛化解線下服務渠道。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爲進一步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涉金融糾紛調解組織依法高質量開展調解工作,完善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健全金融領域社會治理體系,《意見》的制定發佈具有重要意義,將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金融領域矛盾糾紛化解法治化水平,增強人民羣衆獲得感。
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金融機構參與調解工作情況納入相關監管評價體系
在完善優化調解流程方面,《意見》指出,鼓勵金融管理部門作爲業務主管或指導單位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對賠付金額在一定數額內的小額糾紛,調解員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業慣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出書面糾紛解決意見,推動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相關調解組織要定期評估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效果,及時與金融機構溝通調整適用金額範圍和業務領域。”《意見》強調。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意見》引導督促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意見》指出,金融管理部門要將金融機構參與調解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體系或日常監管範圍,對積極參與並支持調解工作的金融機構,予以正向鼓勵;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調解和拒不執行調解協議的金融機構,要求限期整改。
《意見》還劃定了工作的目標,提出利用3年時間,夯實金融糾紛調解各項工作基礎,拓展金融糾紛調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整體效能,基本實現金融糾紛調解制度完備精細、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規範專業、金融糾紛調解渠道暢通高效、各方參與金融糾紛調解工作主動充分、人民羣衆滿意度和獲得感顯著提升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