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各金融機構要指定具體部門推進糾紛調解工作,將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本單位內部考覈內容
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近日聯合發佈《關於推進金融糾紛調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保障體系。各金融機構要指定具體部門推進糾紛調解工作,將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本單位內部考覈內容。探索將調解方式以適當形式納入產品及服務合同,幫助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預先知悉調解渠道。建立完善應調響應、調解權限動態授予和異地授權、解紛方案快速審批等機制。在財務管理、審計、檢查等內部監督工作中,體現對參與糾紛調解的支持導向,提升各部門、各級分支機構以及人員參與積極性。要認真研究吸納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調解建議,建立溯源整改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糾紛。要定期總結參與調解的工作經驗,完善工作機制和流程,提高調解工作質效。(金融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