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5年半定讞 嘉市議員戴寧申請移中監執行嘉檢駁回
無黨籍嘉市議員戴寧詐助理費,判5年6月徒刑定讞。嘉義地檢署通知戴寧於19日到案執行,戴寧基於家人探視方便,日前透過律師向嘉檢申請移至臺中女子監獄執行遭駁回。
戴寧透過律師表示,因媽媽及小孩戶籍已遷至臺中,自己戶籍也於日前移至臺中,基於家人方便探視,於15日向嘉義地檢署申請移至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有關戴寧申請將其案件囑託臺中地檢代爲執行,嘉檢表示,15日有收到戴寧申請囑託代爲執行申請書,惟因與法不合,已予駁回;但,已將戴寧申請事項通報臺中地檢署知悉。
嘉檢表示,檢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將盡力協助,但戴寧明天若無準時向檢察署報到,將依規定核發拘票,以及進行後續通緝動作。
根據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戴寧自民國101年6月起到111年2月間止,涉嫌以陳姓男子等4人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使嘉義市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將4人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匯入4人帳戶,共詐得新臺幣518萬7774元。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判處戴寧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審理。
二審審酌,戴寧於審理期間認罪,並繳回部分不法所得達431萬8750元,考量其擔任嘉義市議員期間,對地方公共事務的服務及貢獻等,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嘉義地檢署表示,轄區警察隨即於12日下午前往戴寧的戶籍地址、居所地及服務處送達傳票,透過其使用電話聯繫,與戴寧接觸並送達傳票,定於8月1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啓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