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女網友」交往出借提款卡 遭詐團洗錢!法院判無罪
一名詹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女網友後並出借提款卡,戶頭卻遭詐騙集團利用洗錢,遭檢方起訴。但法官認爲,詹男提供的帳戶是每月薪資入帳和繳納房貸的帳戶,與一般幫助洗錢帳戶性質不同,檢方也未能舉證詹男是否有獲利,宣判無罪。(徐佑升攝)
一名詹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女網友」後交往,由於女子說要借詹男提款卡使用,詹男不疑有他交出後,戶頭卻遭詐騙集團利用提領19萬詐騙款項,因此被檢方以幫助詐欺、洗錢罪起訴。但法官認爲,詹男提供的帳戶是每月薪資入帳和繳納房貸的帳戶,與一般幫助洗錢帳戶性質不同,檢方也未能舉證詹男有從中獲益,故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詹姓男子日前遭檢方起訴,因詹男將名下的華南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身分不詳的詐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之後被用來收取兩名女子遭詐的19萬元贓款,並遭詐團提領一空。檢方認定,詹男涉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依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起訴。
詹男辯稱,他在2023年7、8月間自網路上認識名爲「馨媛」的女網友,兩人進一步「交往」後,女方向他借用提款卡,並承諾「2、3天就還」。對方還找來名爲「林專員」的人與他聯繫取卡,並索取金融卡密碼,他基於信任交出卡片。詹男表示,該帳戶爲他工作近30年來的薪資與房貸扣繳帳戶,並非閒置或可有可無的帳戶,也從未察覺女方涉入詐團。
法院審理時指出,詹男雖稱與「馨媛」的對話內容已被刪除,無法提出佐證,但刑事案件的認定,並不以被告能否自證清白爲依據,而需檢察官是否能提出足以認定有罪證據。
法官進一步比對詹男帳戶交易紀錄,發現其帳戶自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每月固定於5日前後有薪資入帳,並持續繳納房貸,顯示此帳戶長期作爲詹男日常使用之帳戶,若帳戶遭凍結將嚴重影響他收入及居住權益,非一般協助詐欺犯交付的閒置帳戶所能比擬。
法院指出,若詹男確實知情對方涉入詐團,應提供其他帳戶,而不會選擇自己高度依賴的主要帳戶。況且詹男當時交出卡片時帳戶內早已無餘額,檢方也無法證明詹男交卡是否獲取任何報酬或利益。
法院認定,雖然詹男交付帳戶確實存在疏失,但檢方無法證明詹男主觀上有明確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最終依罪證不足宣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