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交往女網友借帳戶成了洗錢幫助犯 一理由法官判無罪

工作近30年的詹姓男子,與女網友「馨媛」交往後,答應出借提款卡暫供她使用,成爲幫助詐欺、洗錢嫌犯。法官審理後,指詹提供的帳戶,是每月薪資入帳和繳納房貸的帳戶,與一般幫助犯會提供的帳戶不同,相信他的清白,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檢署起訴詹男,涉嫌基於帳戶被用來收受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將名下華南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含密碼),交付身分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檢方查出,詐團成員後來利用這個帳戶,分別以招募家庭代工、網路購物須認證手法,詐騙2名女子共匯款19萬多元進詹男帳戶並被全數提領,依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起訴詹男。

詹男辯稱,他是在2023年7、8月間,在網路上與「馨媛」相識並交往,她跟他借銀行帳戶的提款卡,說2、3天就會還他。馨媛叫「林專員」來跟他拿卡片,也跟他要密碼,他就給了。他工作已經快30年了,華南銀行帳戶是他的的薪資轉存和房貸扣款帳戶,他也是被騙,不是提供帳戶協助詐騙。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詹男自檢方偵查至法院審理,均供稱在網路認識的「馨媛」,向他借用提款卡。他與馨媛的對話紀錄已被刪除,無法提出當證據,但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應以檢察官所提卷證是否足以認定爲依據,非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法官審酌現今社會,交付人頭帳戶會有刑責已廣爲人知,詐欺成員要取得人頭帳戶不如過往容易,轉向採取更多元詐騙方式取得。詹男帳戶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交易明細,每月5日前後均有薪資入帳,詹男購買房屋繳納房貸,也從這個帳戶扣款,足證是詹男正常使用的帳戶。

法官說,詹男並非交付無任何損失風險的帳戶給詐團,也就是若喪失這個帳戶,極易導致無法領取薪資、無法繳納房貸,影響收入、房屋所有權及信用,與一般幫助犯交付的帳戶,會有異常提領、長期未使用、無正常使用紀錄情況顯然有別。

法官認爲,詹男若確實知道「馨媛」是詐欺集團成員,理當選擇交付新辦理,或平日未使用的金融帳戶,降低自身損失或防止產生困擾。詹男提供定期有薪資匯入、繳納房貸帳戶,辯稱非並幫助詐欺、洗錢有所依據。

檢察官未採信詹男辯詞並起訴,理由是詹男刪除對話紀錄無法查覈真實性,且交付帳戶時已無餘額,推論具有犯罪不確定故意。

法官說,從詹男帳戶交易明細可知,每月薪資入帳後隨即扣款繳納房貸,每月中下旬餘數均不多。這個帳戶若遭凍結,對詹男生活影響甚大,所以難僅因詹男提走存款、餘額甚低,就認有幫助犯罪之意。檢方也未能證明詹男交付提款卡能獲得的好處,判決詹男無罪。

工作近30年的詹姓男子與女網友交往,出借提款卡暫供她使用觸法。基隆地院法官指詹提供的帳戶,是每月薪資入帳和繳納房貸的帳戶,與一般幫助犯會提供的帳戶不同,相信他的清白,判決無罪。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