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拿前女友提款卡助詐團洗錢 他傻眼喊:案發時我在坐牢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豪(化名)被指控擅自將前女友A的郵局提款卡、密碼交給詐團,導致該帳戶變成人頭帳戶,因而挨告;但阿豪表示,案發當時他人正在監獄服刑中,根本不可能犯案。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阿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阿豪被指控將A女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團使用。(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主張,阿豪和A女是前男女朋友關係,他在2018年5月間拿走A女的郵局提款卡,並在同年7月將提款卡和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導致不知情的A女被利用,帳戶因而成了詐團的人頭帳戶,接着詐團利用話術向受害者騙取9.9萬元,錢一匯入A女的帳戶,便立刻被提領一空;阿豪的行爲涉犯洗錢,於是依法將他起訴。

阿豪則辯稱,案發當時他正在監獄服刑,不可能幫助他人犯罪,而且他也沒有拿過A女的帳戶提款卡,更不可能把卡片交給別人,透過社羣平臺帳號和A女對話的「那個人」根本不是他。

新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豪在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確實都在服刑,客觀上他不可能將提款卡交付給他人;至於阿豪是否曾在同年5月拿走A女的提款卡,經過調查,A女在同年6月仍有使用本案帳戶的紀錄,如果阿豪在5月就將卡片拿走且沒有歸還,她應當無法使用該帳戶,這部分她的說詞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因此無法採信。

法官接着指出,檢方無法證明與A女進行對話的IG帳號使用者就是阿豪,加上A女的證述具有明顯瑕疵,在無其他證據補強之下,難以僅憑現有證據就認定阿豪有幫助詐團洗錢的行爲,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阿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