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被前男友賣掉!她衰淪洗錢案被告 結局逆轉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玲(化名)被指控在去年3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詐團使用,導致5名受害者被騙走25萬餘元;但她表明提款卡是被前男友拿走的,密碼也有更改過,後來她才知道卡片被前男友賣掉,自己並未參與幫助詐團。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定檢方證據不足,最終裁定小玲無罪。

▲小玲的提款卡被前男友拿走賣掉,卻害她成了洗錢案件的被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認爲,小玲明知不能將金融帳戶等重要個資交給他人使用,仍在2024年3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詐團,導致5名受害者遭騙走25萬餘元,因而認定她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訊後將他依法起訴。

小玲堅詞否認幫助詐團,她表示,與前男友交往期間,她曾將提款卡交給前男友,密碼也改成對方的生日,沒想到前男友竟趁她生病的時候,將提款卡拿走,連同前男友自己的卡片一起賣給別人。

前男友也坦承有拿走小玲的提款卡,他在交往期間就知道小玲的帳戶密碼,當時有一名學弟聲稱有賺錢的機會,他就在未經小玲的同意之下,把提款卡交出去了,小玲確實不知情。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雖然檢方質疑前男友的證詞是在維護小玲,但兩人早已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前男友也知道作僞證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仍具結證稱小玲不知情,卡片是他拿走並放在置物櫃交給他人的,他的證詞應當可信。

法官表示,檢方目前所舉的各項證據方法,都未能證明小玲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及犯行,也無法使本院形成小玲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最終裁定小玲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