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給詐團後報案提款卡遺失 檢方憂「這點」起訴但法官判無罪
屏東吳男在提供金融帳戶帳號給詐騙集團後,竟至派出所報案稱提款卡遺失,檢方認爲此舉涉嫌誣告不詳之人涉犯侵佔遺失物,因此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吳,但法官判無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屏東吳男因提供金融帳戶帳號給詐騙集團,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但檢方追查後發現,吳犯案後竟至派出所報案稱提款卡遺失,認爲此舉涉嫌誣告不詳之人涉犯侵佔遺失物,因此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吳,但法官認爲吳報案時是勾選遺失物而非一般刑案,依程序警方不會啓動刑事偵查,因此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吳男因提供金融帳戶帳號給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促使詐團以健身房會員月費系統設定有誤爲由,詐騙杜姓女子15萬餘元,檢警循線追查到吳男,吳男遭法官依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但檢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吳男在提供金融帳戶帳號給詐騙集團後,竟跑到西勢派出所報案稱,他的臺銀及郵局提款卡在屏東回潮州的路上遺失了。檢方認爲,吳男爲隱匿犯行,此舉已涉嫌誣告不詳之人涉犯侵佔遺失物,因此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吳。
對此,吳男矢口否犯行,堅稱他的提款卡確實遺失,被別人撿走了。但法官並不採信,因爲吳對於自己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判刑6個月一事,完全不想平反,還稱,「我想說也判6個月多,去執行就好」。
不過法官又認爲,吳男報案時勾選的案類是遺失物,而非一般刑案,所以最多隻能推認吳男有請求警方協尋提款卡,而難認吳男主觀上有使警方啓動刑事偵查程序之意,換言之,不會有人因而遭控侵佔遺失物,因此判無罪,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