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提供銀行帳戶給詐團 男子因這理由從無罪變有罪

臺南市李姓男子爲辦理貸款將銀行帳號提供給詐騙集團,一審判處無罪,上訴臺南高分院改依一般洗錢罪處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正執行債務更生的臺南市李姓男子爲了辦理貸款,在網路上看到融資代辨公司的廣告後,將銀行帳號提供給對方,卻被詐騙集團以假投資等方式,先後騙取11人合計近60萬元。案經檢方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採信李男說詞,認爲無法排除他落入詐騙集團的話術圈套提供帳號的可能性,判處無罪;但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卻發現,此案核貸過程雙方都未提及金額、還款方式等細節,甚至也沒有擔保品,有違一般貸款流程,李男在主觀上應知貸款過程有異,具有不確定故意,依一般洗錢罪處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李姓男子因債務問題2021年經臺南地院裁定更新方案,履行期間達6年。由於期間內無法再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2023年12月他在網路上看到融資代辨公司的廣告後,留下自己的行動電話號碼,對方主動與他聯絡,並於2024年1月4日派員到他的住處收取臺銀、國泰世華等2家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對方取得相關金融帳戶後,從隔天起至1月8日,先後以假投資、假網拍、假交友、假儲值等方式,誘騙11人將款項匯入李男提供的2個帳戶內,總金額58.6萬元。李男直到發現帳戶成爲管制帳戶前往銀行詢問才驚覺受騙,並撥打165報案。

案經臺南地檢署起訴後,李男矢口否認詐欺犯行,李男的律師也強調,李男先前的貸款經驗是向銀行辦理,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就代辦公司的貸款程序、手續認爲與銀行不同也是合理的。儘管事後檢視一定可以找到疑點,但請法院以李的身分立於當下處境考慮,他受騙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臺南地院認爲,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讓人對李男提供帳戶資料時,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達致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因此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指出,依一般人通常的知識、智能及經驗,應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極可能使人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加上李男提出與融資公司之間的對話內容,都沒有談到放貸金額、時間、貸款利息、還款期間及方式、款項領取方式、代辦費用等細節,對方也未要求提供任何擔保品,有違一般貸款流程。

二審認爲,李男案發時已年滿48歲,有正常工作,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且此前也有3次以上向銀行貸款之經驗,應知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借貸,最大差異應在於借貸利息不同,但對放貸金額及何時放貸等重要資訊,不論民間與一般金融機構都是必要知悉之點,當不至誤認此爲正常的貸款程序,但仍選擇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撤銷一審判決改依一般洗錢罪處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