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男女供帳戶給詐團 下場共賠503萬元

▲桃園地院外觀。(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桃園兩名男女因提供銀行和郵局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協助提領鉅款後交付詐團成員,不僅被判刑需入監服刑,還被判賠償被害人共計503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提供其名下臺新商業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成員假冒檢警詐騙胡姓被害人,讓胡男誤信並提供國泰商業銀行帳戶的網銀帳號和密碼。詐團成員再將423萬元轉入羅男帳戶,羅男於2022年6月提領後交給詐團成員,掩飾犯罪所得。羅男因此被判刑10月,並處罰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此外,胡姓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法院判決羅男需賠償423萬元。

另一名卓姓女子在2024年2月7日將其中華郵政帳戶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成員假冒投資者向李姓女子招攬投資,李女於2024年2月21日匯款80萬元到卓女帳戶。李女發覺異常後報警,桃園地檢署起訴卓女。法院審酌卓女與詐騙集團共同詐騙李女,判決卓女需賠償李女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