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提供帳戶幫詐團洗錢 粗工判賠上千萬!另有2案審理中
嘉義余姓粗工將銀行帳戶、印章提供給詐騙集團詐財、洗錢之用,造成6名被害人合計被騙3458萬元。刑事部分被臺南高分院判刑6個月;民事部分也被臺南高分院判賠1108萬元,另有2案還在審理中。(本報資料照片)
月薪約3、4萬元的嘉義余姓粗工,2023年12月將銀行帳戶、印章提供給詐騙集團詐財、洗錢之用,造成6名被害人合計被騙3458萬元。余男雖辯稱爲了辦貸款纔將銀行帳戶交給他人,自己也是被害者,但一審仍重判1年8月,二審則認定他只是詐欺罪的一般幫助犯並非共同正犯改判6個月。不過,有3名被害人二審期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的林姓女子更已獲判賠1108萬元,另2案還在審理中。
判決指出,余男先交付身分證、健保卡給詐團成員辦理晨嘉企業社,並利用企業社的名義申請陽信銀行帳戶後,2023年12月在嘉義縣民雄工業區嘉義酒廠前,將申辦的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代號、密碼,交給姓名不詳的人使用。
之後,詐團再利用「假投資、真詐財」的方式,在LINE邀約多名被害人加入「萬水千山景宜投資羣組」,謊稱可做當衝及新股圈選,並保證獲利,導致6名被害人合計受騙匯款3458萬元到晨嘉企業社。
案經嘉義地檢署偵結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後,余男在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因辯稱爲了辦貸款纔將銀行帳戶交給他人,自己也是被害者,法官以他否認犯行,依幫助一般洗錢罪判刑1年8月,併科3萬元罰金。
余男不服以量刑過重爲由上訴;檢方也根據簡姓被害人的請求,以余男未賠償被害人,一審量刑過輕上訴。
臺南高分院審理時,余男改口認罪,合議庭以余男的犯行只是幫助犯,但一審判刑卻與共同正犯無從區別,裁量權的行使並不妥適,加上余男雖未與被害人和解,但仍需面對民事訴訟等理由,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罰金,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二審期間,林姓、黃姓、簡姓等3名被害人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賠償;其中,林女已獲臺南高分院判賠1108萬元,另2案還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