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賣帳戶給詐團賺3萬元 下場要賠1615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保全阿志(化名)被指控擔任詐團人頭帳戶兼車手,獲得報酬3萬元,卻讓受害者損失財產1615萬元,因而挨告;他辯稱,自己只是幫忙領了一部分的錢,卻被要求全額賠償,並不公平。不過,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沒有采信阿志的說詞,並判他應給付受害者1615萬元。

▲阿志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團使用,獲得報酬3萬元,最後卻賠上1615萬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受害者在判決書中主張,阿志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團在2023年8月間假冒檢警,聲稱他的帳戶涉入洗錢案,要求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他不慎受騙,戶頭裡的1615萬元就被轉入阿志和另外一人(已達成和解)的戶頭,他們再將錢領出來交給詐團的收水手;他因爲阿志與詐團成員的不法行爲,失去1615萬元的財產,憤而決定提告求償。

阿志則表示,他只是提供人頭帳戶,並領了一部分的錢,那些錢已經交給詐團上游成員,受害者卻要求他賠償全額,這不公平,他只願意負責3萬元。

然而,阿志在刑事部分,已被法院依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民事部分,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阿志與詐團成員之間有詐取受害者財物的犯意聯絡、行爲分擔,他的行爲也與受害者所受到的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他與詐團成員屬於共同侵權行爲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指出,雖然阿志聲稱犯罪所得不多,領出來的錢都已經交給他人,但他與詐團成員分擔不同角色,相互分工利用他人,目的都是爲了騙取受害者的財物,再進行分贓,因此不能用經手金額多寡、分到多少錢,來判斷是否成立損害賠償責任,最終仍判他應賠償受害者16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