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市值300元遊戲幣」交帳戶給詐團!他狂賠100萬

基隆一名連姓男子爲了取得某遊戲中市值僅300元的遊戲幣,竟將銀行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事後黃姓婦人遭詐團騙取100萬元並匯入連男帳戶被提領,法院判處連男須賠償黃婦100萬元。(徐佑升攝)

基隆一名連姓男子爲了取得某遊戲中市值僅300元的30萬遊戲幣,竟將銀行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換取。事後詐騙集團利用連男帳戶作爲人頭,騙取黃姓婦人100萬到手。受害者黃女事後向連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向求償100萬元。基隆地院近日審結指出,不論故意或過失,連男侵害黃女權利行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最後判處連男須賠償黃婦100萬元。

法院判決書指出,連男當初爲了取得某博奕遊戲內的30萬元(市值300元)的遊戲幣,竟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而受害人黃女遭詐團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將100萬元的款項匯入連男的帳戶中後,隨即遭詐團成員全數提領,損失慘重。

檢警事後追查發現該帳戶是連男所持有,藉以提供詐團犯罪匯款之用,認定連男爲詐欺共犯,將他函送法辦後,於刑事部分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遭判刑8月。

至於民事損失部分,黃女也向連男求償。黃女主張,詐騙集團成員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財物,但連男卻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自己損失100萬元,因此要求連男賠償損失。

法官認定,於民事部分,不論連男主觀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黃婦權利,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連男於刑事偵查部分已坦承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已觸犯洗錢防制法並遭判有期徒刑8月屬實,故據此認定黃婦主張爲真,判處連男須賠償黃婦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