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貸款流程異常 男子無罪變有罪
臺南市李姓男子爲辦貸款將銀行帳號提供給詐騙集團,一審判無罪後,檢方上訴臺南高分院改依一般洗錢罪處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李姓男子爲辦理貸款,提供銀行帳號給融資代辦公司後,被詐騙集團作爲人頭帳戶騙錢。由於他喊冤也被詐騙,一審以無法排除他落入詐騙集團話術圈套提供帳號的可能性判無罪;但臺南高分院認爲,此案核貸過程有違一般貸款流程,李男具有不確定故意,改依一般洗錢罪處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李男因債務問題2021年被臺南地院裁定更新方案,履行期間達6年。由於期間內無法再向金融機構貸款,2023年12月他在網路上看到融資代辦公司廣告後,留下行動電話號碼,對方主動與他聯絡,並於2024年1月4日派員到他的住處收取2家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對方取得李的金融帳戶後,從隔天起至1月8日,先後以假投資、假網拍、假交友、假儲值等方式,誘騙11人將款項匯入李男提供的2個帳戶內,總金額58.6萬元。李男發現帳戶成爲管制帳戶,前往銀行詢問才得知受騙,並撥打165報案。
檢方起訴後,李男否認有詐欺犯行;李男的律師也請求法院換位思考他受騙的可能性確實存在。臺南地院認爲,檢方舉證無法讓人對李男提供帳戶資料時,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爲,李男與融資公司的對話內容都沒有談到放貸金額、時間、貸款利息、還款期間及方式等細節,對方也未要求提供擔保品,有違一般貸款流程。
法官認爲,李男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先前也有3次以上向銀行貸款的經驗,不至於誤認融資代辦公司爲正常的貸款程序,但仍選擇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在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