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被控交付大麻抵債 友人證述不一有違常理 法官判無罪

林姓男子前年底被控以交付大麻抵債方式,以每公克約400元遠低於行情,販售約70至80克大麻給黃姓男子,雙方約在臺南北區河堤邊交易,黃事後將大麻秤重且裝罐過程拍照外,還將折抵金額記載在記帳軟體內,林矢口否認,法官認黃前後所述不一,證述內容有違常理,判林無罪。

檢察官提出黃男行動電話內記帳資料翻拍照片,以證明黃長期有記帳習慣,且於2023年12月21日於記帳資料內記載「金額:32000」、「類別:歸還」、「帳戶:林XX」等文字。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關於該記帳資料,純粹由電腦記錄黃男所製作文字,記載內容是否真實,屬於他於審判外陳述,應受傳聞法則拘束。

合議庭表示,據黃於警詢及審理時證述,該記載僅屬私人備忘性質紀錄,且其記載期間不過約4個月,次數僅有10筆,記載內容也甚爲簡略甚至缺漏,顯非在不間斷、規律性情形下所做成,也非基於職務製作而具有正確性,應無證據能力。

因此,檢方認林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根據黃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陳、證述,黃另案遭查扣大麻罐拍攝照片,林行動電話內大麻罐翻拍照片及黃行動電話內大麻秤重照片等爲主要論據。

然而,林不否認與黃曾爲朋友關係,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指他沒有在河堤邊跟黃碰面,也不曾交付大麻予黃。

然而,黃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似指雙方已經談好以每克400元或600元方式抵償債務,林纔將大麻交給他。但他於審理時證述,卻指雙方並未約定要以大麻抵債,而是林將大麻交給他試用後,自己決定要以多少價格抵償林積欠債務,前後所述,有明顯歧異。

合議庭表示,林若有以毒抵債意思,以大麻量少價高特性,自會與黃事先談好交付大麻數量及單價,應無由黃自己秤重、自己決定單價、自己決定以低總價抵償債務的道理。認黃陳、證述,實有重大瑕疵。

合議庭指出,縱使林行動電話內有同一個大麻罐的照片,該照片也是在黃取得大麻並將大麻裝罐後才拍照取得,難以證明該罐內的大麻曾爲林持有並交付予黃。林行動電話內雖有黃將大麻裝罐後大麻罐照片,然僅能證明林曾經在黃家中,將黃持有大麻罐拍照而已,並無法佐證黃證稱:林以大麻抵債的證述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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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爲,林男若有以毒抵債意思,以大麻量少價高特性,自會與黃事先談好交付大麻數量及單價,應無由黃自己秤重、自己決定單價、自己決定以低總價抵償債務的道理。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