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異常交易涉嫌犯罪,北京一男子因協助轉移贓款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利用虛擬貨幣交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因通過USDT(泰達幣)交易協助轉移詐騙資金2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024年8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現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向何某販賣USDT(俗稱U幣),並收取現金20萬元,現已無法查明涉案錢款去向。經查,被告人劉某轉移的20萬元系他人被詐騙錢款。
法院審理髮現,劉某分多次接單後赴外地交易,行蹤遍佈多地且停留時間極短,交易時佩戴口罩遮擋面部,事後立即刪除通訊記錄,這些異常行爲成爲認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的關鍵證據。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協助轉移,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總額達1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爲“情節嚴重”。劉某涉案金額達20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理。
法官表示,此類犯罪具有明顯的逐利性和僥倖心理特徵。犯罪分子往往經不起短期高額收益的誘惑,自認爲可以逃避法律追究。實際上,虛擬貨幣交易並非法外之地,任何協助轉移、套現犯罪所得的行爲,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社會公衆,應警惕明顯偏離市場價格、要求快速大額交易、採取隱蔽操作等異常虛擬貨幣交易行爲,切勿因貪圖手續費或差價而參與來源不明的資金交易。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卻仍協助進行轉換、轉移、套現等行爲,均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嚴厲刑事處罰。如發現可疑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編輯 劉倩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