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虛擬貨幣幫助電詐集團轉移資金 法院: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8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典型案例。一典型案例顯示,三人合謀通過網絡平臺爲電詐集團轉移資金牟利,法院認爲,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據介紹,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陳某某、郭某三人合謀通過網絡平臺爲他人轉移資金牟利。安某某在網上與電詐集團的犯罪分子取得聯繫,按照對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張銀行卡賬戶用於接收資金。

郭某提供銀行卡賬戶後負責用本人名義註冊並登錄OKEX交易平臺,陳某某負責操作OKEX交易平臺將他人轉入郭某銀行卡賬戶的資金用於購買虛擬貨幣,隨後轉移至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賬戶,對方則按照比例向安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大量資金,其中包括查實的被害人湯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騙取的資金共計50餘萬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從涉案手機中提取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認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經手的資金系犯罪所得。

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虛擬貨幣等手段幫助犯罪資金轉移,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法表示,隨着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的興起,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藉助技術手段和虛擬空間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源和性質,藉助網絡空間的實時性,突破空間限制,加快資金轉移的速度,而處於網絡兩端的行爲人往往採用虛擬用戶名註冊,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相關犯罪更難查處。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過OKEX等網絡交易平臺將他人犯罪所得用於購買虛擬貨幣,再以虛擬貨幣形式實現資金快速轉移,以此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查。

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手法的不斷翻新,《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爲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

最高法強調,對於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專業、隱蔽的資金轉移行爲,司法機關要透過資金流轉的表象,準確識別各類迷惑性強的犯罪手段,精準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