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詐團繳交犯罪所得可減刑! 法務部怒了

法務部

國內詐騙猖獗,國人財損慘重,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卻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引發議論。對此,法務部今迴應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背離當初立法減刑目的、規範意旨,法務部深感遺憾,爲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詐嫌不當減刑結果,將盡速啓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最高檢察署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47條減輕其刑之規定,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

法務部強調,《詐防條例》第47條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爲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爲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才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因此法務部對於大法庭今天裁定結果深感遺憾。

法務部指出,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這種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法務部將啓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