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認罪、繳回詐騙酬勞 大法庭裁定「可減刑」爆爭議

最高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爲了打擊詐騙2024年制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出現爭議,劉姓男子網路聊天詐騙大陸女子得手超過51萬多元,他只拿到酬勞7000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裁定,他只要交回7000元又認罪,就可以減輕其刑,未來各庭都需要依照這種法律見解。

大法庭指出,法院適用該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爲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佔被害金額比例,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爲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本案是劉姓男子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一線人員,透過交友軟體與大陸地區女子聊天,再佯以投資等不實說詞,要求投資,倘對方願意投資,即將此部分資訊轉給二線人員,聯繫匯款事宜,以取得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如果詐騙成功,一線人員依據個人之業績,可領取詐欺所得約10%至20%作爲酬勞,劉男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3日查獲時止,對10名大陸地區女子着手實行詐欺行爲,致2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人民幣共10萬3000元、2萬元至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另8名被害人則尚未詐得財物。

劉男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一審及二審認定共同詐欺取財既遂2罪刑、未遂8罪刑,並宣告沒收新臺幣7000元(其餘部分並未取得報酬),上訴後,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因打算採爲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已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

出現法律爭議是,被稱爲打詐法條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這是指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或被害人因被詐欺而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如果沒有取的「犯罪所得」,是否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就可以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認爲,該條例制定之目的爲「打詐」,而非爲加重詐欺罪之刑度「打折」,減刑的要件應同時具備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繳交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全部,始符合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也因此要採乙說,「犯罪所得」爲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及減刑不包含犯罪未遂的自白。

但先前最高法院其他庭的確定判決採用甲說,認爲依該例之文義、體系及立法目的,第47條前段及後段是層級化刑罰減免之規定,只要認罪且繳回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說就可減輕其刑,且犯罪未遂均無犯罪所得,偵審中自白,也可減刑。刑事大法庭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