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認罪繳回詐騙所得 可減刑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詐欺犯認罪又繳回詐騙酬勞就可以減刑。(本報資料照片)
爲了打擊詐騙,政府去年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該法第47條前段規定,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可以減刑,後段規定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就可減、免刑。前段犯罪所得該如何認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4日裁定,只要繳回犯罪酬勞就有減刑的機會,但法官要考量犯罪情節,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一半刑度。
法務部表示,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背離當初立法減刑目的、規範意旨,深感遺憾。行爲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才能減輕其刑,爲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詐嫌不當減刑結果,將盡速啓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本案是劉姓男子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第一線人員,透過交友軟體與大陸地區女子聊天,再佯以投資等不實說詞要求投資。如果對方願意投資,就將此部分資訊轉給第二線人員聯繫匯款事宜,以取得大陸地區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如果詐騙成功,第一線人員依個人業績可領取詐欺所得約10%至20%當酬勞,劉男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3日被查獲時爲止,詐欺10名大陸地區女子,導致2被害人受騙分別匯款人民幣10萬3000元、2萬元到指定的大陸地區金融帳戶,另8名被害人則未交付財物。
劉男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犯罪,一、二審認定他犯共同詐欺取財既遂2罪、未遂8罪,並宣告沒收新臺幣7000元(其餘部分未取得報酬)。上訴後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承審,因打算採用的法律見解與先前最高法院裁判有歧異,因此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經開庭辯論後,大法庭成員以7:4票數作成裁定認爲,依去年立法院修法目的及法條文義、體系解釋,詐防條例47條前段及後段是層級化刑罰減免規定,只要認罪且繳回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報酬就可減輕其刑,且犯罪未遂都無犯罪所得,偵審中自白也可減刑。
大法庭指出,法院適用該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爲人在詐欺集團中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佔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的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爲人相當其罪責的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