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虛擬資產市場者繳犯罪所得可減刑 法務部籲修正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2日召開「虛擬資產服務法」公聽會,金管會提出的專法草案明定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爲課予刑責,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應予減免其刑」;法務部指出,倘行爲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自白即可減刑。日後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恐有未盡周延之處,建請修正草案。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謝志明指出,金管會預告版本罰責章相關條文,規定「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應予減免其刑」部分,因爲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提出新見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爲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爲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故日後實務運作結果,對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恐有未盡周延之處,建請修正草案相關文字。
至於歐盟、日本等皆訂有規定規範穩定幣發行,香港近日通過穩定幣條例草案,美國亦正在制定穩定幣法,對於推動我國穩定幣發行討論,法務部提醒
爲減少可能衍生糾紛,就境外穩定幣是否有一併納管必要,建請金管會及央行等相關主管機關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