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倒賣醫保藥品牟利,法院: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違法犯罪形勢十分嚴峻,最高法要求嚴懲倒賣醫保藥品犯罪。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4件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戴某壽多次通過微信線上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被法院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醫保基金是人民羣衆的“看病錢”、“救命錢”,事關廣大羣衆的切身利益。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醫保騙保犯罪案件1156件2299人,一審結案數同比增長131.2%,挽回醫保基金損失4.02億餘元。
前述典型案例顯示,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戴某壽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上下家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並租用倉庫作爲場地,僱傭他人負責打包、郵寄藥品。經覈實,戴某壽將所收購的“醫保回收藥品”銷售給冀某洲、彭某,共收款340餘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藥品10416盒。
2022年7月開始,被告人戴某壽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上下家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並租用場地,僱傭他人負責打包、郵寄藥品。經覈實,戴某壽從王某星等處收購“醫保回收藥品”,付款18萬餘元;將所收購的“醫保回收藥品”銷售給翟某剛,收款57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藥品10133盒。
本案經江西省浮樑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戴某壽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倒賣醫保藥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近年來,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違法犯罪形勢十分嚴峻,一些犯罪分子組成犯罪團伙,通過非接觸式手段,倒賣醫保騙保藥品非法牟利,不僅造成醫保基金損失,還造成大量藥品得不到妥善保管而浪費,部分變質藥品再次流入銷售環節,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成爲治理醫保騙保違法犯罪的重要環節。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關於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重申了上述規定。
最高法表示,被告人戴某壽明知系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多次通過非接觸式渠道收購、銷售,法院依法認定其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認定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醫保騙保犯罪的全鏈條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