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非急迫性借貸 當鋪放重利無罪

臺南市某當鋪林姓業務員以「免留車」方式貸款收取年利率高達93.6%,被檢方依重利罪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某當鋪林姓業務員以「免留車」方式貸款收取年利率高達93.6%,被檢方依重利罪起訴後,儘管法官也認定是重利,但卻以借錢行爲不符「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重利罪構成要件判無罪。律師羅瑞昌認爲,法官對「急迫」的認知,明顯與民衆認知差很多;檢方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12月林男接受陳男典當1輛機車貸款8萬元,並收取月息6000元,相當於年利率93.6%,但原車仍由陳男使用,只是預先立下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車輛取回同意書及同額本票1張作擔保。陳男持續每月付息共5萬8000元后,2023年9月因無法再繳息,除機車被取走,還被聲請本票裁定。

事後,臺南地檢署依重利罪起訴林男,臺南地院也認爲,林男借款8萬、每月收利6000元確實是重利;但重利罪應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爲要件。

法官認爲,陳男供稱的貸款理由,「當時滿急的,我不確定是爲了買東西還是搬家,應該是都有,需要一筆比較大的資金」,並非遭遇臨時緊急事故或基於生活所急需等急迫情形,也難認有何難以求助的處境,不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判處無罪。

羅瑞昌則強調,此案年利率高達93.6%,除非「迫不得己」,一般正常人都不可能去借這樣的高利貸;加上陳男也在法庭供稱,「當時滿急的」,但法官卻不採信他的說法,自行認定陳男的借款目的並沒有急迫性,一般社會大衆恐怕都無法接受。